温州市村镇建设工匠协会章程
温州市村镇建设工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村镇建设工匠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 Craftsmen Association 简称 WVTC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温州市村镇建设工匠协会是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村镇建设工匠职业相关的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材以及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工匠工作的各个工种的职工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精益求精工匠精神,建设一支服务新时代、适应村镇建设需要的工匠人才队伍,为我市村镇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其业务范围是:
(一) 调查研究市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结合本协会实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二) 加强工匠队伍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自律管理;
(三) 开展会员单位、工匠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术能力培训,提高工匠队伍整体素质;
(四) 举办工匠各个工种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本行业高技能人才;
(五) 组织地区之间、行业内外的协会工作交流,互相学习,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工匠服务体系;
(六) 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经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 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 单位会员须持有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个人会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并登记备案;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关心协会建设,积极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单位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自愿缴纳。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秘书处给予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人选,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大会;
(四)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设立和聘任,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四)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通过选举产生,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任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协会文件、会议材料的拟草工作;
(三)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完成理事会及会长交办的工作和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后进行聘用或辞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
(一)不能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
(二)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章程行为的;
(三)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第三十条 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工种划分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或者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隶属于本协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制定章程,不得独立设立财务机构和银行帐户。分支机构在协会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温州市村镇建设工匠协会”字样,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如“温州市村镇建设工匠协会木工分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即为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按照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秘书处的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协会工作需要,从本行业内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1-2名。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有奉献精神,热心行业公益活动。监事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七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协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章程、违反会员大会决议、以及有损害协会利益的人员,要求其及时纠正,提出罢免建议;
(三)可以对协会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对协会财务报告进行检查。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提出议案;
(四)向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经费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参观学习、接待工作等活动经费;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三)会刊编辑、资料打印、邮寄、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
(四)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差旅费开支等;
(五)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的协会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其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征求协会党组织的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支持。党建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保证其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十八条 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拟“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协会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活动时也应邀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07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